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为加快推进港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助力深圳市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我局根据市相关文件和要求,制定了本办法,现就本办法的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作几点说明。
关于《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的通知》对我区“参照市财政补贴标准,制定辖区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费用财政补贴政策”的要求,我局根据《盐田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第六条“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支持范围包括:(八)为国家、省、市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资金扶持项目提供配套支持”规定,参考《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资助办法和标准,起草了《盐田区绿色低碳港口建设专项资助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详细规定,并征求了区监察委、法制办、经促局、财政局等部门的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盐田区绿色低碳港口建设专项资助计划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关于《管理办法》的结构及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有四章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章,总则。
本章包含第一至三条,主要阐述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资金来源和资助范围。明确资金来源于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包括岸电设施建设、船舶尾气净化设施和船舶在线监测设备。
2.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报。
本章包含第四至十二条,根据资助项目不同分三节阐述,主要包括各项目的资助标准、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岸电设施建设、船舶尾气净化设施和船舶在线监测设备的资助标准为按照不高于市级财政补贴的1:1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3.第三章资金审批及监督和第四章附则。
包括第十三至十七条,对常规的审核程序、不予资助情形、解释权及时效进行规定。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1.起草过程中,我局征求了区监察委、经促局、财政局、法制办等部门意见,对法制办提出的关于补充条文、修改表述的两点建议以及区经促局提出关于资助标准、申请单位条件和办法有效期的三点意见均已采纳。
2.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政策名称、申报主体条件、补贴标准等意见均已采纳完善。关于验收单位问题,经询市大气办及市港货局,表示由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市级部门在开展资助工作中再组织专家组予以现场审核,故未予以修改。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文件通过后,区发改局将按区产业发展资金、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办法等有关办法组织实施。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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